《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下称《办法》)已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监管的基础框架。对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正在或计划接入征信系统的各类机构,以及以数据合作方式参与信贷链条的市场机构来说,都值得逐条对照自查。
为什么出台:替代数据入场,征信边界需要重划
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大量"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并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征信活动早已越出传统信贷数据的范围。哪些活动属于征信业务、谁有资格做、信息主体的权益如何保障,此前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办法》的核心目的,就是把这些边界划清: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全流程合规为主线,以明确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六个合规要点
一、适用范围放宽到"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 《办法》不仅适用于向金融机构报送或查询信用信息的机构,也覆盖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名义实质开展征信服务的市场主体。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此前未持牌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获得了到 2023 年 6 月底的整改过渡期。
二、信用信息与征信业务首次有了清晰定义。 信用信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征信业务即对这些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同时《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这一规定直接改变了助贷与数据合作的既有模式。
三、采集与使用全流程规范。 采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须经信息主体同意并明确告知用途;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质量、安全、授权进行审查,不同来源的信息比对不一致的要及时核查;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资质、用途同样要审查,确认取得信息主体明确授权,防止滥用。
四、信息安全要有专人专责。 征信机构应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完善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或可能发生泄露时,应立即处置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五、征信服务要公开透明、可解释。 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应客观展示;评分、评级、画像类产品应建立评价标准,规则可解释、来源可追溯,评分方法与模型主要维度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报告格式、采集信息类别、异议处理流程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与信用无关的要素不得作为评价标准。
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贯穿始终。 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是所有从事征信业务机构的底线义务。

对机构意味着什么
对金融机构,《办法》加速了与数据合作方业务模式的重塑,数据合作要回到"持牌征信机构"通道上来;对征信机构,经营审查趋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应依法备案,重大事项须报告;对准备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机构,《办法》细化的全流程合规要求,会直接体现在接入审批与验收的口径上,制度建设应与系统建设同步启动。
征信监管的方向已经明确,即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此后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都是这条监管主线的延续。越早把信用信息的全流程合规内建到制度与系统中,后续的接入、验收与日常经营就越从容。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的条件与流程,可参考人行征信接入全流程服务 。

可信金科 是 征信数据系统服务商,核心团队出身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二代系统建设团队,已服务 100+ 家金融与类金融机构完成人行征信接入、报送、查询、风控、登记、质量管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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